近日,張家口懷來縣公安交警大隊正在沙城鎮(zhèn)文昌南路營房街口開展酒醉駕夜查統(tǒng)一行動時,一兩輪摩托車駕駛人經酒精檢測儀快速排查有酒駕嫌疑,執(zhí)勤交警隨即對駕駛人展開進一步核查,而此時該駕駛人把摩托車扔下,轉身就跑,執(zhí)勤交警奮力追趕,最終將駕駛人控制。
隨后,該駕駛人始終不配合交警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,也不肯告知自己的真實信息,一再要求等一等。在交警的再三詢問下,謊稱自己姓吳,家在浙江,與此前所說信息前后矛盾,執(zhí)勤交警不停地對其告誡和勸導,該駕駛人才認識到自己的錯誤。
后經查詢,該駕駛人實為郭某,且曾于2020年1月8日因酒后駕車被查,駕駛證B2降為C1M。郭某此次為二次酒駕被查,然其并沒有吸取上次的教訓,不知悔改的他將會承擔更為嚴重的法律后果。
經呼氣式酒精檢測,駕駛人郭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48mg/100ml,在抽血檢測中,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68.5mg/100ml,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。
處理結果
駕駛人郭某醉酒駕駛機動車,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第三類機動車,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且不佩戴安全頭盔,未隨車攜帶駕駛證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公安交管部門對其合并予以800元罰款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的處罰。其醉駕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,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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